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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异议答辩详解
商标要成为注册商标,其必须顺利通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审查,若注册过程中遭遇商标异议,申请人必须及时答辩,如此才能尽快活动商标专用权。
一枚商标要被核准为注册商标,其必须通过商标形式审查、实质审查,初步审定公告、注册公告等法定程序,如此其申请者才能顺利获得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。
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形式审查、实质审查时,只能判断这枚商标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,是否缺乏显著性等,但对于商标是否系恶意抢注,侵犯其他人在先权利等却无法判断。
因此《商标法》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,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,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存在问题,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。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遭受异议,将启动商标异议程序。
商标局在受理异议人(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)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后,会及时将异议人提交的《商标异议申请书》、异议理由、相关证据等副本邮寄给被异议人(商标申请人),并限定被异议人必须在收到异议材料之后的30日内进行商标异议答辩。
针对他人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,若被异议人选择放弃答辩,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辩,都将被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;其后商标局将依照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、相关证据等,裁定异议商标是否存在存在近似商标、是否系恶意抢注商标等问题。商标被宣告无效概率甚大。
若被异议人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答辩,被异议人可针对商标被异议理由做出针对性反驳,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驳斥商标缺乏显著性、商标系恶意抢注,全面分析商标构成要素以反驳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等。
商标局在认真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,并经调查核实之后,将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裁定:若异议理由不成立,异议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;若异议理由成立,异议商标将宣告无效。